2019年1月1日起,我区全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,相关部门将严厉打击查处违法违规经营、运输、销售、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。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,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销售(储存)烟花爆竹的,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。